新疆男篮公告:退出本赛季剩余比赛及CBA联盟
北京时间3月1日,新疆广汇篮球俱乐部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声明,明确表示不接受中国篮协对俱乐部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宣布退出本赛季余下所有比赛,同时退出CBA联盟。俱乐部在公告中对事件的经过、理由及相关细节作了全面阐述,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
首先,俱乐部认为篮协对他们的处罚完全没有事实与法理依据,程序上也存在严重缺失。俱乐部称,2月8日接到编号为“篮协字〔2023〕58号”的通知,通知称俱乐部存在“注册违规”,并表示将作出处罚决定,但并未指明适用的具体法规条款。随后俱乐部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以及委托律师到篮协办公地点面谈等多种方式反复沟通,请求说明所谓违规事实与处罚依据,但未得到实质性答复。俱乐部律师曾要求举行听证会,但被告知篮协没有这一程序;直至2月17日篮协发布处罚决定时,仍未说明具体法律依据。
俱乐部强调,其作为CBA参赛单位,已连续三个赛季如实提交并通过注册准入审核,且CBA联盟与篮协在此前均对其参赛资格予以确认。既然在连续三个赛季都完成了注册并参加比赛,篮协却以“注册违规”为由突然作出处罚,令人难以理解。同时,俱乐部指出篮协在适用规则上也存在严重问题:篮协至今未能说明适用的具体法规条款,处罚作出前没有启动应有的听证程序;而篮协引用的《篮协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第六十九条与《篮协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等条款,本质上是“兜底性”规定,用以覆盖“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等笼统情形,俱乐部质疑以此作为处罚依据的合法性与公信力。
其次,俱乐部反驳篮协对于“人格混同”认定的资格与适用性。俱乐部指出,“人格混同”是公司法领域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所使用的法律概念,属于司法或具备相应法律职权的机关认定的范畴,而篮协作为行业性社会组织并不具备对公司“人格混同”作出认定的权力。此外,公司“人格混同”本身并不必然构成违法,更不属于《篮协注册管理办法》中明确禁止的行为。俱乐部解释,2019年7月为了支持当地文化体育事业并响应赞助商所在地——可克达拉市的要求,经向CBA联盟报备并获知情无异议,俱乐部在当地注册成立了一家新公司(2019年至今累计缴纳税费9605.82万元),并授权该公司代为发放工资等事务;该公司运营并未侵害任何相关方利益。此后CBA联盟亦与该公司签订参赛协议并向其支付参赛费用。2019年8月俱乐部曾申请变更参赛主体,但因疫情影响流程中断,俱乐部继续以原主体参赛。俱乐部强调,自始至终参赛主体均为新疆广汇篮球俱乐部,未有违法违规事实。
第三,俱乐部澄清与CBA联盟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均属合规、正当。俱乐部称,除正常的参赛费用支付外,CBA联盟与俱乐部及其新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不正当或不合规的款项往来。对于部分媒体报道所谓“关联公司与CBA联盟存在资金往来”的说法,俱乐部解释那只是CBA联盟根据相关规定向参赛主体正常支付的参赛费用,而非不当交易。
第四,关于按时足额支付教练、运动员与工作人员薪酬的问题,俱乐部强调自1999年成立以来从未拖欠任何教练、运动员或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应得款项。俱乐部以球员周琦为例,指出在2019-2020和2020-2021两个赛季(即CBA联盟限薪前),俱乐部合计向周琦支付各项费用49,516,031.52元,其中固定薪酬为39,888,888.30元,另外的胜场费及购买其指定的美国进口营养品等个人开销费用合计9,627,143.22元,上述款项均已按时足额支付。后来周琦曾向CBA联盟提起仲裁,试图改变正常的转会规则,把俱乐部之间的转会费改为其个人可以获得的巨额签字费;经仲裁,该项诉求被驳回。
其次,俱乐部把这次事件的根源归咎于篮协“管办不分”的体制问题,认为这是阻碍中国篮球健康发展的重大现实障碍。俱乐部指出,自2017年以来,篮协主席与CBA联盟董事长均由姚明一人兼任,导致管理职能与办赛业务相互交叉、混淆不清,行业治理出现许多问题。俱乐部进一步批评当前CBA中间业务过于集中,篮协负责的教练员培训、经纪人资质认定、青少年赛事等业务,以及CBA联盟的经纪人相关业务与主要赞助商的相关业务,均大量甚至独家被某家体育管理公司承揽,质疑这一现象并提出了多次追问,强调这类权责混淆、业务高度集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涉及球员周琦的章节,俱乐部称周琦为达到个人目的,多次通过不同方式对俱乐部进行抹黑与诋毁。2021年6月,周琦就与俱乐部的合同纠纷向CBA联盟提出仲裁请求,但被驳回;2021年8月,周琦又以一份已失效的合同为由,编造所谓“阴阳合同”的问题并向国家税务总局举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税务机关调查核查,俱乐部并未发现违规行为,相关举报被认定为不实。原文在此处关于该失效合同的描述后文未提供(后续内容未见于所给文本)。